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3民初442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沃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日报传媒有限公司、杭州翰谊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沃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沃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沃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沃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 楠
人民陪审员 顾莉新
人民陪审员 徐 青
代书 记员 肖 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