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9)浙0103民初2042号
原告杭州日报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思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日报传媒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雯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思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杭州日报广告发布合同》,当事人主体适格,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全面适当地履行义务。原告依约刊登了广告,但被告未按约支付广告费,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杭州思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14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了一份《杭州日报广告发布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于2017年8月15日在《杭州日报》刊登双通规格《浙XX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招聘启事》,甲方支付乙方费用30000元,甲方须在2017年8月20日前付清所有款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刊登了广告,但被告仅支付了广告费2000元,其余款项尚未支付,故成讼。
一、被告杭州思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日报传媒有限公司广告费28000元;
二、被告杭州思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日报传媒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8月21日起以未支付的广告费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原告已预缴604元),由被告杭州思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杭州日报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思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董臻静
人民陪审员 郑 义
人民陪审员 董勤敏
代书 记员 蒋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