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日报传媒有限公司

杭州日报传媒有限公司与杭州沃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7)浙0106民初9262号
原告杭州日报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沃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文燕,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从《大绳的希冀项目合作协议》的约定内容来看,该份协议是原、被告和富阳中学国际部长期合作运营“大绳的希翼”活动,并将该活动打造成长期综合活动品牌的框架协议。现该协议已于2017年6月26日解除,那么基于该协议所签订的《大绳的希冀项目合作协议》亦不具有履行的基础,应于当日解除。且原告虽主张其已按《大绳的希冀项目合作协议》的约定履行了义务,但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印证,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媒体宣传费及逾期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3月5日,原告(甲方)、富阳中学国际部(乙方)与被告(丙方)签订《“大绳的希冀”活动运作合作协议》,约定“一、合作目的通过合作运营‘大绳的希冀’活动,将该活动打造成为国内外社会实践第一品牌,具有较高的国际影响力及公信力,成为一个具备国际影响力的社会实践+公益+游学的长期综合活动品牌。……三、合作期限为长期合作,初步合作期为10年,分两个阶段:品牌初步运作期,合作时间为2014年3月—2019年3月。品牌成熟期,合作时间为2020年3月—2025年3月。四、合作各方义务与权力甲方:1、负责每期活动总体策划2、负责每期活动的媒体宣传(电视媒体、报纸媒体,网络媒体)3、负责每期活动的后期宣传资料编辑4、对活动运行拥有监督权,对活动专用账户有检查权。乙方:1、负责每期活动国内基础学生的组织落实2、每期活动的基础媒体费用出资50%3、对活动运行拥有监督权,对活动专用账户有检查权。丙方:1、每期活动的管理与具体操办执行2、每期活动的基本媒体费用出资50%3、负责活动财务运作,设立活动专用账户(账户号:12×××54,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作为活动收入及支出的唯一账户,独立做账造册,每一笔支出需由乙方、丙方签约代表同时确认后方能支付,确认流程为书面签字或电话授权。4、对活动运行拥有管理权,并承担活动的经营风险。……六、其他事项1、每期活动媒体基本费用暂定最高上限为60万,即为乙丙方出资标准,打入甲方账户。每期活动的第一笔10万元,付款时间为签订协议10个工作日内,同时甲方启动媒体有关工作。其余余款根据活动进展,经3方协定后在活动结束前分3次按实支付完毕。2、由于活动属于公益性活动且第一阶段为初级扩展阶段,因此活动经济效益可能存在亏损,因此约定:基本媒体费用由乙方丙方共同承担保障,第一阶段的活动的运作盈亏由丙方承担。3、如遇不可抗力造成活动以外的,由丙方出面全力弥补。4、未经3方共同确认,任何一方不得单独进行与活动无关的但借用活动名义的其他经营行为。5、未经事宜,三方另行协商。” 2016年4月13日,原告(甲方)、富阳中学国际部(乙方)与被告(丙方)签订《大绳的希冀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第一条:内容:1、项目:大绳的希冀中学生社会公益实践活动。2、时间:2016年4月至2016年12月,含活动执行期10-12天,活动宣传期3、内容:《大绳的希冀》的整体包装策划、宣传、活动执行、品牌归属。第二条:项目执行与协调:1、甲方指派金顺根为本项目的全权代表,乙方指派叶鹏飞为本项目的全权代表,丙方指派陈军为本项目的全权代表,负责本项目中三方的沟通与协调。2、在项目执行中,甲乙丙有权依据项目执行实际情况,在项目效益最大化的思想指导下对原方案进行适当调整。(《大绳的希冀》项目执行方案由丙方拟定,三方确认后作为本合同附件一)。项目方案执行由丙方全权负责(含招生、运营与安全等)。3、本次活动如涉及行政审批项目,由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甲乙方提供协助。4、设立学生实践活动专用账户,作为活动收入及支出的唯一账户,由丙方负责具体管理,甲乙方监督,所有资金进出由三方代表签字确认。活动结束后由丙方负责制作财务报表递交甲乙方备案。专用账号:账户号:62×××98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杭州西湖支行5、因不可抗力如地震、气候突变、安全状况恶化、政府行为等造成项目无法执行的,三方按照合同法规定处理。第三条:收入及费用……2、费用(a)基本媒体宣传费20万元人民币。(b)出资方为乙方50%、丙方50%,作为媒体宣传费于2016年5月31日前打入甲方指定账户。……第四条:资源分享约定……⑵根据2014年3月5日签订的《大绳的希冀活动运作合作》协议,若甲、乙、丙方继续合作《大绳的希冀》活动,《大绳的希冀》活动品牌为甲、乙、丙三方共同拥有。如其中有单方不再履行《大绳的希冀活动运作合作》协议且三方协商不成,违约方自动退出不再拥有《大绳的希冀》活动品牌。……第六条:附则。……3、有效期:2016年4月8日—2016年12月31日。” 2017年5月4日,被告将原告诉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大绳的希冀”活动运作合作协议》,赔偿其经济损失82336元。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该案庭审中认可并同意被告与富阳中学解除《“大绳的希冀”活动运作合作协议》一事,后被告申请撤回了起诉。另,原告在该案庭审中确认:2016年4月13日签订的《“大绳的希冀”活动运作合作协议》是框架协议,每年需签订具体的项目合同,因被告于2016年6月初停止营业,并违反《“大绳的希冀”活动运作合作协议》的相关约定,解雇了具体负责‘大绳的希冀’公益活动的相关员工,致使‘大绳的希冀’活动无法继续开展,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另查明,《“大绳的希冀”活动运作合作协议》已于2017年6月26日解除。诉讼中,原告陈述其自2016年6月份开始宣传。
驳回杭州日报传媒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杭州日报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潘若愚
书记员  王好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