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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102民初894号
原告:杭州日报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万光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雯婷,女,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富阳野风乐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法定代表人:郑刚。
原告杭州日报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富阳野风乐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经诉前调解不成后,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日报传媒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雯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富阳野风乐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杭州日报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广告费80000元及违约金(以欠付广告款8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计付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1月8日为468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9日,原告(乙方)、被告(甲方)签订《【泰禾世苑.大城小院与房产我来说合作】广告发布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在其广告发布平台:房产我来说栏目上发布广告。具体位置为浙江电视7台每周一至周五22:30-22:50,电视广告时长约15分钟,本次广告发布时间共1期,具体为2019年12月(具体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广告设计方、制作方为乙方。甲乙双方商定广告费用为80000元,在所有相关内容执行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后60日内一次性支付。本合同所涉事项完成后,乙方须向甲方提交书面的验收申请,经甲方盖章确认验收合同,且甲方确认乙方无违约或侵权情况后,甲乙双方按照合同价格结算;在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保证开具和提交等额的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逾期交付上述合法有效发票的,甲方有权延期付款。甲方无故拖延支付广告费用,则每逾期一日,按到期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制作了广告并于2019年12月17日在浙江电视台7台房产我来说栏目播放。2019年12月26日,被告员工向原告员工发送请款单和验收确认书模板,要求原告员工填写请款单和验收单并和发票一起邮寄给被告。之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于2020年1月2日将上述材料邮寄给被告,但被告一直未在验收单上盖章,也未支付任何款项,故原告诉诸法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已依约履行其广告制作、播放的合同义务,且已将验收单和发票邮寄给被告,被告至今未在验收单上盖章,应视为对原告履行情况的认可。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广告费8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未依约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违约金的起算时间,本院结合双方合同约定、合同履行时间酌情确定为2020年5月1日。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富阳野风乐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日报传媒有限公司支付80000元及违约金(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20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杭州日报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杭州富阳野风乐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7元,减半收取958.5元,由被告杭州富阳野风乐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日报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富阳野风乐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筱文
二O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金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