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105民初5702号
原告:杭州日报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670619347A。
法定代表人:万光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雯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家扬,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智道行广告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锦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66233988X1。
法定代表人:秦雪松。
原告杭州日报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智道行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受理。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广告款40018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70830.19元(利息以欠付广告款400183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为42752.88元,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5月18日为28077.3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了判决。原告杭州日报传媒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雯婷,被告杭州智道行广告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秦雪松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12月28日,甲方杭州日报传媒有限公司与乙方杭州智道行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合作协议》一份,约定的协议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乙方负责代理杭州日报家居建材市场、建材品牌、装饰企业及家居装饰行业相关会展、会议活动宣传;乙方需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结清当月广告款。2014年1月8日,甲乙双方再次签订《广告合作协议》一份,约定的协议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乙方在结清2013年广告尾款后,合计还有18万元上年度版面返还;等等。
2017年1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请求对尚欠的广告款分期支付。2018年5月14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催款函》,认为其未能按约支付,故要求其在收到函件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
2018年7月18日,秦雪松在对账单上签名,该对账单显示被告尚欠的广告款为400183元。
庭审中,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应当扣除原告应返还给被告的版面共计180000元。
本院认为,庭审中,被告对于尚欠原告广告款400183元未付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应当抵扣上年度的返利。对此本院认为,双方约定上年度版面返还的前提是被告结清2013年广告尾款。但事实上,被告未能结清尾款,因此,被告要求抵扣的条件尚未成就,被告可在付清本案所涉广告尾款后另案主张。关于逾期付款利息,鉴于原告系于2018年5月14日向被告发函要求全部履行,故其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应为函件中载明的三个工作日后的2018年5月18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智道行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日报传媒有限公司广告款400183元并自2018年5月18日起支付该款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018年5月18日-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判决确定的实际履行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杭州日报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65元,减半收取4182.5元,由被告杭州智道行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日报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智道行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法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丁水平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代书记员孙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