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搏海建筑有限公司

临沧搏海建筑有限公司与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搬迁安置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925民初557号
原告:临沧搏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沧市临翔区忙畔**。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云南临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搬迁安置办公室,住所地双江自治县北回归大道**。
法定代表人:*会花,该办公室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沧搏海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搬迁安置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双方决定自行协商解决,原告方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沧搏海建筑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搬迁安置办公室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沧搏海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822元,减半收取9911元,由原告临沧搏海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戴幼君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