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绍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111民初16503号

案由定作合同纠纷是否公开审理是

立案日期2020年9月14日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诉讼参加人原告原告:合肥绍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金安花园14幢5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43899855P。

法定代表人:龚莉莉

被告被告:安徽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6686号徽商总部广场A一2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892467X8。

法定代表人:张道街。

原告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2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6月6日起计算至清偿日止);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安徽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包河S18107项目质量样板供货合同(下称合同),被告将包河S18107项目的质量样板委托原告定制供货。合同约定:总价款120000元,甲方付定金20000元,乙方开始生产。货到现场,乙方提供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甲方当天付清尾款后卸货。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2019年6月6日,质量样板送货到工地现场,被告以工程款暂时没到,稍等几天为由,哄骗原告卸货,当场验收合格并交付被告使用;2019年6月4日,原告依约提前向被告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另,截至起诉前,被告已付100000元,余款20000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皆以各种理由推诿、敷衍。原告认为,原、被告约定付款条件已经成就,被告逾期付款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应立即支付合同价款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答辩被告安徽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提出书面答辩,亦未在举证期内提供证据。

审理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诉称基本事实。2019年5月15日被告支付原告20000元,2019年10月23日被告支付80000元。

裁判理由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质量样板供货合同》、验收记录、增值税专用发票、回单及当事人陈述等所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属实。原告诉请利息损失,应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裁判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主文一、被告安徽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绍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2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依据: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逾期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安徽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光负担。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盖章审判员陈思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宁小姣

注:本表格式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制作,与非表格式的民事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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