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绍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绍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11执4132号
申请人:合肥绍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金安花园14幢5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9855P,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43899855P。
法定代表人:龚莉莉
被执行人:安徽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6686号徽商总部广场A一办2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892467X8。
法定代表人:张道街。
本院在执行合肥绍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其一直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起网络查询,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11民初165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锟
审判员 牛春风
审判员 甘 超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詹天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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