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802民初4354号
原告:云南省普洱市均焱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767069257P)。
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茶城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林术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能投缘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63897696T)。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金川路与***交叉口云南能投缘达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云南省普洱市均焱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能投缘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省普洱市均焱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92元,减半收取4996元,由原告云南省普洱市均焱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