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303执105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中意通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394266337X。
法定代表人:周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启飞,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永梅,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基地淘宝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327951473M。
法定代表人:陈忠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中意通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基地淘宝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303民初13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随时可以请求本院继续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303民初13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松
审判员 刘润明
审判员 刘世毅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岳凯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