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03民初733号
原告:安徽中意通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394266337X。
法定代表人:周剑,总经理。
被告:安徽精一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709086086。
法定代表人:吴庆芳,总经理。
原告安徽中意通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精一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安徽中意通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中意通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中意通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元,减半收取108.5元,由原告安徽中意通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潇潇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萧 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