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意通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中意通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21民初10748号
原告:安徽中意通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解放三路**吉祥小区物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394266337X。
法定代表人:周剑。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涂山路**会信用代码91340300849877995U。
法定代笔人:黄丛新。
原告安徽中意通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安徽中意通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中意通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杨
书 记 员 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