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满江志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大理州满江志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理宏马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云2927执23号
大理州满江志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大理宏马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巍山县江宏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云2927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大理宏马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巍山县江宏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大理州满江志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633800元,并连带支付给大理州满江志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欠付的工程款本金5128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从2018年5月24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随本清。因大理宏马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巍山县江宏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义务,经权利人大理州满江志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大理宏马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巍山县江宏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名下均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巍山县江宏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名下有办公楼及场地地块(均由其他人民法院查封处理,本院已对位于巍山县巍宝山乡建设村委会三角坪云(2017)巍山县不动产权第0000994号宗地进行了查封),有车牌号为云L×××**、云L×××**、云L×××**、云L×××**等若干大众牌教练车辆(均由其他人民法院查封处理),有证号为3401XXXXXXXXX3172股权(已由其他人民法院冻结处理),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大理州满江志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履行法律义务的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大理宏马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巍山县江宏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汪应宏发布了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大理宏马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巍山县江宏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大理州满江志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633800元,并连带支付给大理州满江志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欠付的工程款本金5128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从2018年5月24日起至本金还清止的利息,利随本清。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忽克敬 审判员  张志诚 审判员  万丽梅
书记员  何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