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滁州振鑫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某某、安徽皖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102民初2593号
原告:滁州振鑫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义邦广场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69128504J。
法定代表人:张金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波,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35岁,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身份证号码不详。
被告:安徽皖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北路497-5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090764812B。
法定代表人:裴国权。
原告滁州振鑫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皖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滁州振鑫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振鑫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振鑫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滁州振鑫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金龙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徐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