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民特573号
申请人:广州市**铸造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师道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琰,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雄进,广东劲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寿春,广东劲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市艺辉铸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师道理。
申请人广州市**铸造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卢琰、被申请人广州市艺辉铸造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申请人不服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番劳人仲案〔2019〕383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撤销该终局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申请人广州市**铸造机械有限公司申请称,申请人是在试用期间解除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本案仲裁裁决未审查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间的事实,直接认定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属事实认定错误。申请人在试用期间违反申请人公司规章及其岗位职责要求,违规操作,不按公司要求制作采购单,制作错误采购单,经申请人要求改正后,仍不改正,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符合录用条件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仲裁裁决在未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直接认定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属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综上,特请求撤销本案仲裁裁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穗番劳人仲案〔2019〕383号终局裁决后,**不服该裁决,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受理该案。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本案中,**已就涉案仲裁裁决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该法院已受理,故对于广州市**铸造机械有限公司撤销本案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应依法驳回。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市**铸造机械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番劳人仲案〔2019〕383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广州市**铸造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叶文建
审判员 王 珺
审判员 陈 静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林 根
谢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