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10民初1263号
原告: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兰金四路19号华瀚科技工业园2栋201-A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4R。
法定代表人:周凤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兵,广东承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晖,广东承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创联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天秀路10号中国农大国际创业园3号楼30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8X。
法定代表人:张青。
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及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 丽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柳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