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322执恢267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22173713396。
地址:***东门小街东胜小区院内。
法定代表人:高云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光宝,该公司工人。
被执行人:***活水乡黑木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金石柱,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活水乡黑木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8)云0322民初32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活水乡黑木村委会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下欠的工程款497849.87元及欠款利息115653元。二、由被告***黑木村委会于判决生效后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云南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自2018年9月30日起至工程款还清之日止的欠款利息。三、驳回原告云南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诉讼保全费4184元及案件受理费11129元由被告***活水乡黑木村委会承担。”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活水乡黑木村民委员会于2022年6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20万元,其余款项自2023年起于每年6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至款项全部履行完毕止。本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云0322执恢267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没有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限为两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申请执行人认为终结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审判员 朱华丽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