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陆良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云南省某某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427民初144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1日生,彝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云,男,系云南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东门小街东胜小区院内。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自学,男,1970年10月29日生,哈尼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系云南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水利局,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桂山街道桂山路9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万忠,男,系云南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086元,减半交纳4543元,由原告***负担(已办理免交手续)。
审判员  王雅莹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焕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