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云23民终615号
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鸿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云南青美姚安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云南盟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姚安县人民法院(2018)云2325民初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姚安县人民法院(2018)云2325民初7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姚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77.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静平
审判员 晋 芳
审判员 刘 莹
书记员 曾琳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