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盟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325民初59号 原告:***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市鹿城镇城市花园199号-AS106(B1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1678708125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云南楚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省柳州市北雀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27298084XF。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华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盟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联盟路3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763875155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盟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准予其撤回对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盟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盟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其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盟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7元,减半收取3354元,由原告***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张家能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