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5民初1478号
原告:临沂天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办事处后岗头37号。
法定代表人:刘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83463174T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寒松,山东矩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告:张锋,女,198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费县。
原告临沂天翔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临沂天翔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天翔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天翔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68元,减半收取计1634元,申请费1262元,由临沂天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广胜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邱淑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