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5民初3400号
原告:***,男,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告:***,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告:临沂天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费县探沂镇资金新城小区沿街4楼。
法定代表人:刘新,经理。
原告***与被告***、临沂天翔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140元,减半收取25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树顺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韩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