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天翔置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临沂天翔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5民初3397号

原告:***,男,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告:***,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告:临沂天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费县探沂镇资金新城小区沿街4楼。

法定代表人:刘新,经理。

原告***与被告***、临沂天翔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树顺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韩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