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325执1340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临沂天翔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1325民初48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予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了付款义务,并已过付完毕。现申请人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经得到了实现,现申请人申请结案,本案应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费县人民法院(2020)鲁1325民初4888号民事判决书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