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5民初3394号
原告:***,男,196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男,196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临沂天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费县探沂镇资金新城小区沿街4楼。
法定代表人:刘新,经理。
原告***与被告***、临沂天翔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树顺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韩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