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4民初2090号
原告:泗洪中泰热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6701495331,住所地泗洪县经济开发区牡丹江路。
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学明,江苏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天江苏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2757969614H,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南浦佳园商铺二商铺118室。
法定代表人:史东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吕梅,女,1982年4月21日出生,该公司工程师,住泗洪县。
被告:中天江苏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MA1XW64M5Q,住所地泗洪县和谐路永昌财富广场5楼。
负责人:罗小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猛,江苏力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江苏力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原告泗洪中泰热电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天江苏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中天江苏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泗洪中泰热电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泗洪中泰热电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泗洪中泰热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泗洪中泰热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仲洪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