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优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南京优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张家口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722财保37号
申请人:南京优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白龙江东街16号3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杨杨,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张家口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北县张北镇永春南街原教育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杨子舟,经理。
申请人南京优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家口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提供责任限额为85万元的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优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家口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770元,由申请人南京优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郭年顺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小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