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城乡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新疆城乡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002民初5093号
原告:***,男,1975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丽白克热木沙哈提,新疆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子强,新疆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城乡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陈岩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赵志伟,男,1986年4月9日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原告***与被告新疆城乡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赵志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任     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