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002民初5093号
原告:***,男,1975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丽白克热木沙哈提,新疆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子强,新疆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城乡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陈岩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赵志伟,男,1986年4月9日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原告***与被告新疆城乡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赵志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任 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