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2执4037号
申请执行人:昌吉市厚德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延安南路。
法定代表人:***,昌吉市厚德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城乡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新疆城乡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新0102民初205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城乡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收入796847.91元(其中本金786581.91元,执行费10266元);
二、被执行人新疆城乡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城乡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