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辰元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郇山物资有限公司与浙江辰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9民初17801号
原告:杭州郇山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70830932H,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通惠中路868号五层1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建君,浙江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辰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62319109A,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东复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郇山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辰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郇山物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辰元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郇山物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辰元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94元,减半收取3397元,由原告杭州郇山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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