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6民终3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庆市恒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4-24#楼西第九幼儿园北。
法定代表人:王宏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华,黑龙江天地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第一中学,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南。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涛,男,197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大庆第一中学后勤主任,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力鹏,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庆市恒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庆第一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4民初2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本案中,大庆第一中学委托大庆兴华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华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造价咨询,兴华公司出具《审核报告》一份,明确涉案工程审定造价为1,316,820.32元。对此,恒大建筑公司虽然也参与了兴华公司对涉案工程的评估过程,但对评估结论并不认可,认为兴华公司出具的《审核报告》存在多处漏项且计算方法错误,并据此在一审和二审中均申请司法鉴定。在恒大建筑公司明确表示不认可大庆第一中学单方委托的评估机构的造价评估并申请司法鉴定的情况下,涉案工程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应通过司法鉴定予以明确。故本案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另外,二审查明,在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大庆第一中学给付恒大建筑公司工程款18万余元,恒大建筑公司起诉主张的工程款300万元,并未将该18万余元予以扣除。故一审关于涉案工程的工程款项给付情况也未查明。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4民初22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大庆市恒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949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周铁峰
审 判 员 杨社娟
审 判 员 齐少游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邢智超
书 记 员 李 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