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604民初2836号
原告:大庆市恒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4-24#楼西第九幼儿园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0736918842P。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天地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第一中学,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南。
法定代表人:***,职务校长。
委托代理人:荆元纪,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7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大庆第一中学后勤负责人,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恒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庆第一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市恒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恒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大庆第一中学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市恒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