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恒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康曼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大庆市恒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6民辖终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哈尔滨康曼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世茂大道776号北岸明珠小区1号楼2单元12层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大庆市恒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4-24#楼西第九幼儿园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天地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哈尔滨康曼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庆市恒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8)黑0605民初11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哈尔滨康曼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对货物质量提出异议,上诉人负有维修义务,故本案争议标的为其他标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应当在上诉人所在地。综上,请求撤销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8)黑0605民初114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将本案移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无证据材料表明,双方约定了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应当依法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这里的争议标的,是指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本案中,被上诉人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其诉讼请求指向的是上诉人依照约定交付货物的义务,故本案争议标的为其他标的,上诉人是履行义务的一方,其所在地哈尔滨市松北区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在哈尔滨市松北区,故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法院对于本案没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原审裁定认定合同履行地缺乏法律依据,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8)黑0605民初114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