浠水建材建设工程公司

浠水建材建设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125执恢14号
申请执行人:浠水建材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大桥南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18066601XF。
法定代表人:胡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
申请执行人浠水建材建设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2012)鄂浠水民初字第009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浠水建材建设工程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浠水建材建设工程公司偿还欠款10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交纳案件受理费2300元,申请执行费3913元。逾期后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当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未予履行应履行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进行调查,查明:1、被执行人***现有的网络资金、银行存款共计42825.59元,已依法予以扣划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浠水建材建设工程公司;2、被执行人***名下有1999年注册的号牌号码为津GZ××**华利牌汽车一辆、2009年注册的号牌号码为鄂JG××**比亚迪汽车一辆,因年限过长,申请执行人浠水建材建设工程公司同意不进行查封处置;3、浠水县竹瓦镇杨庄村民委员会向本院证实被执行人***由于身体原因近三年没有外出务工,家庭生活比较困难。除上述存款、网络资金、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证券、保险、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住房公积金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申请执行人浠水建材建设工程公司在本次执行过程中债权实际受偿42825.59元。
本案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及查明的财产情况,本院通过约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浠水建材建设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浠水建材建设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智认可本院的调查情况,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鄂1125执恢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闵 敢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