浠水建材建设工程公司

浠水建材建设工程公司、****虹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502执异41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浠水建材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浠水县。
法定代表人:胡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修双,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虹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杰。
被执行人:****虹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张杰。
被执行人:****虹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泸溪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自治州泸溪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艾森盛,男,195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申请人:张杰,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蕲春县。
被申请人:***,男,198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蕲春县。
在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浠水建材建设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虹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虹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虹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泸溪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浠水建材建设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艾森盛、张杰、***为被执行人。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浠水建材建设工程公司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浠水建材建设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浠水建材建设工程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路军
人民陪审员  闻 严
人民陪审员  赵振强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剑龙
附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