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诚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20民终5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0915121X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滨,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资阳市诚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娇子大道**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738319149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原告)***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阳市诚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2002民初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工程量,因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法院应当依职权要求当事人申请鉴定,以鉴定意见作为案件工程量的定案依据,而一审法院没有向当事人就鉴定问题进行释明,导致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实体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2002民初4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584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柯 劲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慧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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