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20民终5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0915121X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滨,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资阳市诚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娇子大道**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738319149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原告)***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阳市诚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2002民初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工程量,因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法院应当依职权要求当事人申请鉴定,以鉴定意见作为案件工程量的定案依据,而一审法院没有向当事人就鉴定问题进行释明,导致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实体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2002民初4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584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柯 劲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慧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