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诚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20民辖终2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华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0915121X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四川**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静沙南路29号7栋24层2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4688944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6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资阳市诚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娇子大道659号附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738319149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上诉人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成煤炭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路公司)、***、资阳市诚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诚兴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2002民初1951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中成煤炭公司上诉称,本案《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甲方原告四川**公司起诉依据的《劳务分包合同》,而该协议书第十八条明确约定发生纠纷时,由甲方(中成煤炭公司)工商登记注册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而中成煤炭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地为成都市青羊区,本案应由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成煤炭公司(甲方)、**公路公司(乙方)于2015年11月29日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将资阳市幸福西路道路沥青路面工程分包给**公路公司施工。该合同第十八条“双方发生纠纷无法协商一致时,由甲方公司工商登记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规定,虽然合同约定管辖,但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违反专属管辖相关规定,应适用专属管辖相关规定。本案工程所在地资阳市雁江区幸福西路,在一审法院辖区,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中成煤炭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光彬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谢 臻 书 记 员 杨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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