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志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巢湖市志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81民初6317号
原告:***,男,195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告:巢湖市志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裕溪路亚父农贸市场C16-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683607986Y。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本院在审理***诉巢湖市志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一案过程中,***已经当场给付***12100元(包含诉讼费100元),本起事故双方已经协商处理完毕,***表示今后不再追究巢湖市志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故原告***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205元,由原告***负担105元,被告***负担100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