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181民初2721号
原告:***,男,196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现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绪康,安徽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洋,安徽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
被告:**和,男,196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
被告:巢湖市志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裕溪路亚父农贸市场C16-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683607986Y。
法定代表人:周文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珊珊,安徽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和、巢湖市志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志远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洋、被告志远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珊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和、志远建筑公司支付原告工资88298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志远建筑公司承建巢湖市掇英轩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厂房工程,志远建筑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和俩人施工,因施工需要,被告**、**和聘用原告作为该工程的技术负责人并约定按年薪11万元工资标准向原告支付工资,后原告到该工程中担任了技术负责人。2020年1月21日,原告与**结算工资,**确认尚欠原告工资88298元并于同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支付。
被告**、**和未到庭进行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被告志远建筑公司辩称,本案是劳务合同纠纷,从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其劳动合同的相对方是原告与被告**,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不应承担工资的给付义务。涉案项目产生诉讼的案件在巢湖法院大约有五六件,均未要求我公司承担责任,请法院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志远建筑公司承建巢湖市掇英轩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厂房工程。被告**(许彬)为完成上述工程施工,雇佣原告***担任该项目的技术负责人。2020年1月2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黄六工地技术负责人工工资款计捌万捌仟贰佰玖拾捌元整(¥88298元)”。2021年4月,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和、志远建筑公司支付原告工资88298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等证据材料载卷佐证,其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一、被告志远建筑公司虽承建巢湖市掇英轩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厂房工程,但从原告所举的证据来看,不能反映原告***与被告志远建筑公司存在合同关系,原告也未举证证明被告**的行为是代表或代理被告志远建筑公司。故原告诉请被告志远建筑公司承担给付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和承担给付责任,亦未提供证据,本院亦不予支持。二、从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出具的欠条,能证明被告**差欠原告88298元工资的事实,现有证据仅能反映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故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现主张被告自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以88298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6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之日止。被告**、**和未到庭应诉及答辩,视为其放弃抗辩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88298元及利息(利息以88298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1年4月6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100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彩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叶 原
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