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522民初2582号之二
申请人:含山县鑫淼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铜闸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陈善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巢湖市志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幸福路4号楼第6间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周文武,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1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
原告含山县鑫淼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巢湖市志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2018)皖0522民初285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含山县鑫淼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巢湖市志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280000元财产的冻结。
审判员 周龙政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