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志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含山县鑫淼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巢湖市志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522民初2852号之一
原告:含山县鑫淼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铜闸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陈善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巢湖市志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幸福路4号楼第6间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周文武,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9年1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
原告含山县鑫淼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巢湖市志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含山县鑫淼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含山县鑫淼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98元,减半收取计2349元,保全费1920元,合计4269元,由原告含山县鑫淼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周龙政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