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志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巢湖市恒兴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巢湖市志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181民初4601号
原告:巢湖市恒兴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巢湖市西圣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3498L。
法定代表人:张兵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宏武、李祖斌,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
被告:***,女,汉族。
被告:***,女,汉族。
被告:***,女,汉族。
法定代理人:***,女,汉族。
被告:***,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女,汉族。
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夏放,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巢湖市志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幸福路4号楼第6间营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07986Y。
法定代表人:周文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言达,安徽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巢湖市恒兴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第三人巢湖市志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巢湖市恒兴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巢湖市恒兴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荣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秦 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