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91民初3575号之一
原告:济南普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新泺大街1166号奥盛大厦2号楼17层南区。
法定代表人:陈冬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海舰,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薄发兴,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辰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无棣县北环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王树常,总经理。
原告济南普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辰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原告济南普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普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普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22元,减半收取计4411元,保全费3031元,由原告济南普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XX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