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普赛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普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东澳能源技术服务(大连)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7)鲁0191民初1550号
原告济南普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普赛通信)与被告东澳能源技术服务(大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澳能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南普赛通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昌、张盼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澳能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济南普赛通信与东澳能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济南普赛通信按照合同约定供应了设备,东澳能源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济南普赛通信向东澳能源公司履行了2479800元的供货义务,但东澳能源公司支付了共计1018150元货款,剩余货款未支付,已经构成了违约,济南普赛通信有权要求东澳能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故审理中济南普赛通信要求东澳能源公司支付货款1410905元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济南普赛通信主张《还款计划书》中约定以日千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过高,将其调整为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济南普赛通信要求东澳能源公司以1410905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3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东澳能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供任何证据,应视为其放弃抗辩,应承担举证不能之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 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3日至2014年10月22日期间,东澳恒益热计量制品销售(大连)有限公司(需方)与济南普赛通信(供方)签订《购销合同》共计7份,约定济南普赛通信向东澳恒益热计量制品销售(大连)有限公司供应无线集抄器、无线温控阀、网络基站等设备。2015年5月6日至2015年12月14日,东澳能源技术服务(大连)有限公司(需方)与济南普赛通信(供方)签订《购销合同》十份,约定:由济南普赛通信向东澳能源技术服务(大连)有限公司供应无线温控阀、集抄器、网络基站等设备。2015年1月1日,东澳能源技术服务(大连)有限公司向济南普赛通信发出《公司名称变更通知函》一份,该函载明:“济南普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承蒙贵公司多年对我公司的支持与厚爱,由于公司总公司股改上市等原因,从2014年12月1日起,将原公司东澳恒益热计量制品销售(大连)有限公司的所有业务移交东澳能源技术服务(大连)有限公司。特此通知”。东澳能源技术服务(大连)有限公司在该通知函上加盖了公章。2015年10月22日,东澳能源技术服务(大连)有限公司与济南普赛通信进行对账,并出具《对账单》一份,载明:截止到2015年10月22日,东澳能源技术服务(大连)有限公司欠济南普赛通信货款1567050元。东澳能源技术服务(大连)有限公司在“结论:数据证明无误”处加盖了公章。2015年12月10日,济南普赛通信(债权人)与东澳能源技术服务(大连)有限公司(债务人)双方签订《还款计划书》一份,双方约定:一、1、还款金额:1561650元,后附对账单明细。(备注:附件中三台手持器为赠送,在此把三台手持器货款?5400元扣除)。2、还款期限:自签订此协议之日起债务人至2016年1月30日前还清。债务人东澳能源技术服务(大连)有限公司技改资金如提前收到,则债务人应提前支付。第二条约定:逾期未支付该欠款,债务人应按照5‰/天向债权人支付利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合同签订后,济南普赛通信共计供应了2479800元的设备,东澳能源公司共计向济南普赛通信支付了货款1018150元。 另查明,2016年2月4日,“东澳能源技术服务(大连)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东澳能源技术服务(大连)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公司名称变更通知函》复印件一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一份、《对账函》一份、《还款计划书》复印件一份、《购销合同》十七份、2014年济南普赛通信销售产品跟踪单及发货单一份、2015年-2016年济南普赛通信开具的发票一份以及当事人的法庭陈述在案为凭。
一、被告东澳能源技术服务(大连)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普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货款1410905元; 二、被告东澳能源技术服务(大连)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普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1410905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31日至判决生效 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98元,由被告东澳能源技术服务(大连)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严士焱 人民陪审员  师长利 人民陪审员  苏为民
书 记 员  张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