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91民初2016号
原告:济南普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颖秀路2766号迪亚附属办公楼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陈冬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昌,山东青大泽汇(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盼盼,山东青大泽汇(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
原告济南普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
济南普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济南普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10月10日解除;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于2015年2月18日到济南普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处工作,2017年1日济南普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制定并实施了新的管理制度及薪酬制度,***因业绩未达标工资减少自2017年9月1日未到岗工作。2017年10月9日,济南普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分别通过电子邮箱和EMS快递向***送达了《关于催告***到岗履职通知书》,内容明确告知***2017年10月10日仍未到岗履职,视为***单方与济南普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于2017年10月10日自动终上。电子邮件已送达***邮箱,快递***已签收,其后***并未到岗履职,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17年10月10日解除。2018年5月9日,***向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济南普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自2018年5月8日解除。经审理,仲裁委认为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存续。济南普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5月9日,***向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确认***与济南普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自2018年5月8日解除劳动关系。2018年6月25日,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济高新劳仲案字(2018)第448号-2裁决书,裁决驳回***的该项劳动争议仲裁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仲裁系提起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本案中,济南普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要求确认济南普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10月10日解除的诉讼请求,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不属于本院受理范围,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济南普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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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曲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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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胡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