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92民初10783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0-708—0-7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8170427XD。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艳茹,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绿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龙济桥居委一组南川区总商会大厦1幢2单元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3223190302。
法定代表人:向杰,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绿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