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新华线缆有限责任公司

安阳市新华线缆有限责任公司与***等三人买卖合同纠纷诉前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民保字第251号
申请人:安阳市新华线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男,1976年6月12日生。
被申请人:郭文娟,女,1977年8月21日生。
被申请人:郭少杰,男,1981年6月13日生。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豫E81117号小型轿车及被申请人郭少杰所有的豫E0757W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刘振然所有的豫AT446Z号小型轿车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豫E81117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车由被申请人看管、使用,不准变卖、过户、转移、隐匿。
二、被申请人郭少杰所有的豫E0757W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车由被申请人看管、使用,不准变卖、过户、转移、隐匿。
保全申请费3030元由申请人负担。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董 兴
审判员 史文军
审判员 王俊晖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笑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