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新华线缆有限责任公司

安阳市新华线缆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新开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豫0211民初3188号
原告安阳市新华线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滑县白道口镇工业区。
组织机构代码91410526172589528B。
法定代表人秦秀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留群,河南顺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新开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杏花营工业园区。
组织机构代码914102007919004770.
法定代表人张建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嵩,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安阳市新华线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河南新开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永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是长期业务关系,由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规格、型号向被告提供线缆。其中,2015年4月到10日,供货价值804858.4元,被告仅于2016年2月6日支付5万元,下欠754858.4元,至今没有支付,已给原告造成极大损失。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付款义务,赔偿利息及各项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对欠款的事实和欠款的数额无异议,因为单位经营困难,未能及时给付。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有着长期的买卖合同业务关系,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规格、型号向被告提供线缆,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在货到1月内付款。2015年4月到10日,原告向被告供应价值为804858.4元的货物。被告仅于2016年2月6日支付5万元,下欠754858.4元,至今没有支付,双方纠纷成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当受法律保护。原告依据合同的约定向被告交付货物,被告即应该依据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故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754858.4元,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依据合同约定在收货后一个月内应当支付全部货款,但其从2015年10月至今仅付货款50000元,已经违约,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新开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阳市新华线缆有限责任公司货款人民币754858.4元,并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赔偿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74元由被告河南新开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永林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石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