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滑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道口支行、安阳市新华线缆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26民初8373号
原告:河南滑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道口支行,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白道口镇白道口集。
负责人:***,职务:行长。
被告:安阳市新华线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白道口镇秦刘拐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百和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白道口镇秦刘拐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住滑县。
被告:***,男,汉族,住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滑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道口支行诉被告安阳市新华线缆有限责任公司、百和电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滑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道口支行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安阳市新华线缆有限责任公司、百和电缆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查,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滑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道口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滑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道口支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