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石磊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松滋市石磊爆破器材服务有限公司与湖北中诺亚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087民初1183号
原告:松滋市石磊爆破器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斯家场镇万年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7662258086H。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刚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中诺亚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林园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7MA49063Y65。
法定代表人:佘星新,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松滋市石磊爆破器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中诺亚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松滋市石磊爆破器材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松滋市石磊爆破器材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松滋市石磊爆破器材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松滋市石磊爆破器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君